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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湖德商初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0-02-1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昆山中佳纺织品有限公司与浙江泰普森休闲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中佳纺织品有限公司,浙江泰普森休闲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湖德商初字第176号原告昆山中佳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开发区兵希晨曦园二段12号。法定代表人人杨国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必谦,江苏朋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泰普森休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武康镇北湖东街860号。法定代表人杨宝庆。本院在审理原告昆山中佳纺织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泰普森休闲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2月9日以原、被告双方自行协商,被告已支付所有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山中佳纺织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78减半交纳1889元,由原告昆山中佳纺织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姚俭二〇一〇年二月十日代书记员 傅琪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审结报告案号(2010)湖德商初字第176号案由买卖合同纠纷立案2010、1、6结案日期2010、2、9日期适用简易延长审限程序审批当事姓名或单位名称工作单位(或住址)单位所在人(地原、被告)原告昆山中佳纺织品有限公司昆山开发区兵希晨曦园二段12号被告浙江泰普森休闲用品有限武康镇北湖东街860号公司简原告于2010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案情认定证据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用、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法律处裁定:准许原告昆山中佳纺织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理意见审同意归档批意见备注承办书记员傅琪2010、2、9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