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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商初字第1419号

裁判日期: 2010-02-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诸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1419号原告:陈某某。被告:诸某某。原告陈某某诉被告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某诉称,被告诸某某多次向原告买卖布匹,共计货款人民币547316.8元。被告仅支付货款188685.9元,余款358630.9元未予支付。故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人民币358630.9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本院认为,借款人诸某某因涉嫌合同诈骗已被告绍兴县公安局立案侦查,若经查实原告系诸某某集资诈骗的受害人,则其损失应当通过刑事追赃途径予以解决,在经追赃或退赔后仍不能弥补损失的,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籽苏二〇一〇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沈森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