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秀商初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0-02-1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嘉兴市新上钢铁有限公司与浙江亚都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市新上钢铁有限公司,浙江亚都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秀商初字第134号原告:嘉兴市新上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东升西路钢铁材料市场6120-6126号。法定代表人:许小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黄建中,嘉兴市秀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浙江亚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屠甸镇振兴路68号。法定代表人:张元锋,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市新上钢铁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亚都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兴市新上钢铁有限公司于2010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浙江亚都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嘉兴市新上钢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浙江亚都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万元。冻结期限为银行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个月,如现有存款不足应冻结数额的,在冻结期内,只进不出,连续冻结存款至满额止。或查封、扣押两被告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及到期可得收益(查封、扣押清单另附)。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梅永根二〇一〇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陆剑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