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温商终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0-02-10
公开日期: 2014-06-16
案件名称
叶立孟与伍温隆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伍温隆,叶立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温商终字第1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伍温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叶立孟。本院在审理上诉人伍温隆与被上诉人叶立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伍温隆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免缴、缓缴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自伍温隆动撤诉处理。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乐清市人民法院(2009)温乐柳商初字第823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潘林华审判员 易景寿审判员 王 俊二〇一〇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吕月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