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西商初字第309号
裁判日期: 2010-02-10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金惠明与吴启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惠明,吴启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西商初字第309号原告:金惠明。被告:吴启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惠明诉被告吴启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金惠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黄群二〇一〇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陆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