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善西民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0-02-1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颜某与许某管辖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某,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善西民初字第52号原告:颜某。被告:许某。本院审理的原告颜某与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被告在递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从大学毕业至今一直在嘉兴工作,经常居住在嘉兴市南湖区栅堰小区39幢501室,且户籍所在地也是在嘉兴市南湖区栅堰小区39幢501室,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要求将本案移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处理。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许某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均为嘉兴市南湖区栅堰小区39幢501室,对其提出的民事诉讼应由被告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被告许某所称管辖之异议成立,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许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 蓁二〇一〇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单秀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