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东商初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0-02-1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宁波××××有限公司与宁波市××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有限公司,宁波市××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东商初字第163号原告:宁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街道××工业区(李花桥村)。被告:宁波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镇××村××路。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宁波市××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宁波市××有限公司名称已变更为宁波市鄞州可宁制衣有限公司,且住所地也已变更为宁波市鄞州区××镇××村××路,故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即鄞州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告住所地为宁波市鄞州区××街道××工业区(李花桥村),被告住所地为宁波市鄞州区××镇××村××路,均在宁波市鄞州区,且双方未订立书面合同,原告作为承揽人,其加工行为地应在原告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被告宁波市××有限公司所提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宁波市××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赖伟二〇一〇年二月十日代书 记员 林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