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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萧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0-02-1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杭州××车××有限公司与浙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杭州××车××有限公司,浙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萧保字第1号申请人杭州××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沈某某。被申请人浙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区××路××中××地××楼。法定代表人虞某某。杭州仲裁委员会在受理申请人杭州××车××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浙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0年2月10日将杭州××车××有限公司要求对浙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在220万元限额内采取保全措施的申请提交本院。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浙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限额在220万元内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建良二〇一〇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富建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