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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商初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0-02-10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杭州兴惠纺织有限公司与宣炎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兴惠纺织有限公司,宣炎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商初字第154号原告:杭州兴惠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项兴富。委托代理人:吴有水。委托代理人:黄飞。被告:宣炎林。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兴惠纺织有限公司诉被告宣炎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兴惠纺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宣炎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176元,减半收取3,08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钱 峰二〇一〇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傅加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