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甬慈执民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0-02-10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赵玉保与施建淼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玉保,施建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执 行 裁 定 书(2010)甬慈执民字第87号申请执行人赵玉保,男,196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黄岭镇何洼行政村赵洼244号,现暂住余姚市低塘街道洋山村洞池湖。被执行人施建淼,男,1969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宗汉街道新华村清福庵。本院在执行(2010)甬慈执民字第87号赵玉保诉施建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赵玉保自愿申请本案终结执行。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该终结执行。被执行人施建淼尚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34000元,另需交纳诉讼费650元,执行费41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甬慈执民字第87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   辉审判员 岑 建 标审判员 华   锋二〇一〇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杜震(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