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台临商初字第2881号

裁判日期: 2010-02-1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章某某、章某某为与被告陈某某、谢某某、尤某某民间借贷与陈某某、谢某某等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某某,章某某为与被告陈某某、谢某某、尤某某民间借贷,陈某某,谢某某,尤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台临商初字第2881号原告:章某某。被告:陈某某。被告:谢某某。被告:尤某某。原告章某某为与被告陈某某、谢某某、尤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9年11月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2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某、谢某某、尤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章某某诉称:2009年3月12日,被告陈某某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不超过一个月,月利息为2%,并由被告尤某某提供担保。后原告多次催讨,被告陈某某拖欠不还,被告尤某某也未尽担保义务。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陈某某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并赔偿原告自借款之日至起诉之日欠款利息的损失(共15640元),月利息按口头约定2分进行计算;判令被告尤某某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陈某某、谢某某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计算,自2007年11月6日起算至还款之日止);被告尤某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陈某某、谢某某、尤某某未作答辩和举证。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当庭宣读并出示了下列证据:1、借条原件1份,拟证明被告陈某某于2009年3月12日向原告章某某借款100000元,由被告尤某某提供担保的事实。2、结婚登记证明1份,拟证明被告陈某某与被告谢某某系夫妻关系的事实。本院已向被告陈某某、谢某某、尤某某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被告陈某某、谢某某、尤某某既不到庭参加诉讼,又未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应视为放弃举证、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符合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具有证明效力,故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认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陈某某与被告谢某某系夫妻关系。2009年3月12日,被告陈某某向原告借款100000元,未约定借款期限和利息。被告尤某某在担保人一栏签字并捺印,未约定保证方式、保证范围和保证期限。借款期限届满,被告陈某某未归还借款,被告尤某某也未尽保证义务。因此,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章某某与被告陈某某、尤某某之间的借贷保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确认有效,各方当事人都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双方当事人在借条中未约定借款期限,则原告可催告被告在合理的期限内返还借款。现被告拒不还款的行为已经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陈某某向原告借款发生在被告陈某某与被告谢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陈某某向原告所借100000元应属夫妻共同债务,被告谢某某应当承担共同偿还责任。被告尤某某作为担保人在借条的担保人一栏中签字并捺指印,未明确约定保证范围、担保方式、保证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之规定,但被告尤某某仍应对被告陈某某的借款负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尤某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某某、谢某某追偿。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某某、谢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章某某借款本金100000元,并赔偿原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09年11月6日起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二、被告尤某某对上述款项负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尤某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某某、谢某某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13元,公告费200元,合计2813元,由被告陈某某、谢某某负担,被告尤某某负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2613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浙江省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账号:90×××35,执收单位代码:02001)。如判决书生效后,义务人不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 判 长  孙晓风审 判 员  祝匡华审 判 员  陈 莉二〇一〇年二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金珊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