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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民初字第276号

裁判日期: 2010-02-10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徐小英与盛菊娣、马亚飞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小英,盛菊娣,马亚飞,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民初字第276号原告:徐小英。委托代理人:李来锦,男。被告:盛菊娣。被告:马亚飞。被告: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东街260号金丰大厦商务楼6层。负责人:虞雪梅。本院受理原告徐小英与被告盛菊娣、马亚飞、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0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小英撤回对被告盛菊娣、马亚飞、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89元,减半收取79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婷二〇一〇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范兰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