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衢柯巡商初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0-02-1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姜铭与柴明雄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铭,柴明雄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衢柯巡商初字第65号原告:姜铭,个体工商户,住江山市南山街152幢1单元301室。委托代理人:毛良军,个体工商户,区双港西路300号。被告:柴明雄,区航埠镇长泽街。本院在审理原告姜铭与被告柴明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姜铭以被告柴明雄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于2010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姜铭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及《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0元,减半收取205元,由原告姜铭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祝志琴二〇一〇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梦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