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商初字第1590号
裁判日期: 2010-02-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周建新与王阿花、盛金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建新,王阿花,盛金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1590号原告:周建新(公民身份号码:3304191968********),男,1968年12月7日出生,住绍兴县华舍街道兴华社区老街111号。委托代理人:金海文,绍兴县三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阿花(公民身份号码3306211945********),女,1945年1月28日出生,住绍兴县柯岩街道信心村。被告:盛金寿,男,193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县柯岩街道信心村。原告周建新诉被告王阿花、盛金寿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建新诉称,被告王阿花因需向原告借款人民币40万元,未予归还。被告盛金寿与被告王阿花系夫妻关系,该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盛金寿也应承担共同偿还义务。故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40万元。本院认为,借款人王阿花因涉嫌集资诈骗已被告绍兴县公安局立案侦查,若经查实原告系王阿花集资诈骗的受害人,则其损失应当通过刑事追赃途径予以解决,在经追赃或退赔后仍不能弥补损失的,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周建新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籽苏二〇一〇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沈森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