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温溪商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0-02-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继福与黄子兵、赵荣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继福;黄子兵;赵荣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温溪商初字第25号原告:王继福,男,195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大溪镇秀水路48号。被告:黄子兵,男,1982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大溪镇油屿村郑家178号。被告:赵荣峰,男,1981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大溪镇油屿村郑家082号。委托代理人:林啸雄,温岭市太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继福与被告黄子兵、赵荣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告要求撤诉,为法律所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继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王继福负担。审判员 陈骏二〇一〇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