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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拱商初字第1586号

裁判日期: 2010-02-1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马××与浙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浙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拱商初字第1586号原告:马××。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被告:浙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区××号。法定代表人:徐××。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与被告浙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于2010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马××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马××负担。代理审判员  金炼二〇一〇年二月十日代书 记员  斯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