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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慈周商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0-02-1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蒋某某与黄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某,黄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甬慈周商初字第78号原告:蒋某某。委托代理人:宋某某。被告:黄某某。原告蒋某某诉被告黄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方波波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宋某某、被告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原告蒋某某起诉称:被告多年来向原告购买钢材。2009年1月16日,经双方结帐,被告尚欠原告材料款98900元,并由被告出具欠条确认。后被告只支付了30000元,至今尚欠原告货款68900元未付。原告经多次催讨未果,现要求被告即时支付原告材料款68900元。原告为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法庭提供了欠条一份,证明被告欠原告货款98900元的事实。被告黄某某庭审中辩称:欠原告68900元某某款系事实,但目前经济困难,要求每隔三个月归还10000元,直至还清。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双方当事人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以下案件事实:自2005年始,原、被告建立钢材买卖关系。2009年1月16日,经结帐,被告确认欠原告材料款98900元。事后,被告仅支付货款30000元,余款68900元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未付。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钢材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在收受原告提供的钢材后,理应按约支付相应货款。因双方在结帐单中未明确约定欠款的支付日期,故原告可以随时要求被告支付,但应给予被告必要的准备时间。本院受理本案后,已依法给予被告答辩、举证期限,应视为已给予被告必要的准备时间,故原告要求被告即时支付货款689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支付原告蒋某某货款689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23元,本院依法收取762元,由被告黄某某负担,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账号为81×××01,开户银行为中国银行宁波市分行,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 判 员 方波波二〇一〇年二月十日代书记员 熊科旦附:本判决依据的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一、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二、申请执行的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6)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应当在七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