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豫0105民初34745号
裁判日期: 2010-02-10
公开日期: 2020-03-20
案件名称
吴祥敏与程军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吴祥敏;程军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豫0105民初34745号原告:吴祥敏,女,汉族,1971年8月3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文娟,河南滴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军召,男,汉族,1974年11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襄城县。原告吴祥敏与被告程军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祥敏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文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程军召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祥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程军召偿还原告吴祥敏借款本金4万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月息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和原告是朋友关系。2018年,被告因资金紧张共向原告借款4万元,并于2018年11月10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吴祥敏现金4万元。月息2千”,被告承诺会尽快归还。后经催要,被告至今未偿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被告缺席未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程军召于2018年11月10日向原告吴祥敏借款,并向原告出具借条,该借条载明“今借到吴祥敏现金40000元整,月息2千”。后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偿还本息。本院认为,原告以现金形式将4万元出借给被告,被告向原告出借有借条,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已生效,被告负有向原告偿还本息的义务,故原告诉请被告偿还其4万元本金,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利息,结合原告所提交的借条,该借条载明4万元本金的月息为2000元,该约定利息过高已超过法定标准,结合原告诉请,被告应向自起诉之日即2019年12月18日起按月息2%偿还原告利息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本院根据现有的证据及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且需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二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程军召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吴祥敏借款本金4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12月18日起按照月息2%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已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程军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判员 吴俊鸣二〇一〇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董亚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