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慈商外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0-02-10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慈溪市展鑫电子有限公司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慈溪市展鑫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商外初字第7号原告: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通途路1888号3幢1层。负责人:施国镇,高级经理。委托代理人:范劲松,上海市君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韩传林,上海市君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慈溪市展鑫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宗汉街道新界村。法定代表人:张百根。本院在审理原告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诉被告慈溪市展鑫电子有限公司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0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7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判员 黄文琼二〇一〇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施雪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