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萧商初字第561-1号
裁判日期: 2010-02-1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支行与浙江××集团有限公司、杭州××钢铁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支行,浙江××集团有限公司,杭州××钢铁有限公司,瞿某某,张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萧商初字第561-1号原告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支行,住所地杭州市××区市心中路××一、二层。负责人陆某。被告浙江××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区××村。法定代表人瞿某某。被告杭州××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区××街道心意广场××层。法定代表人俞某某。被告瞿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支行与被告浙江××集团有限公司、杭州××钢铁有限公司、瞿某某、张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在370万元限额内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浙江××集团有限公司、杭州××钢铁有限公司、瞿某某、张某某限额在370万元内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傅成祥二〇一〇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韩燕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