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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凤民一初字第0258号

裁判日期: 2010-02-10

公开日期: 2020-04-20

案件名称

赵某与王某1、王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赵某;王某1;王某2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0)凤民一初字第0258号 原告赵某,男,1988年3月10日生,汉族,皖凤台县人,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 委托代理人李远山,凤台县顾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1,女,1988年10月1日生,汉族,皖凤台县人,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 被告王某2(系被告王某1父亲),男,1965年8月1日生,汉族,皖凤台县人,农民,住址同上。 本院于2010年1月6日受理原告赵某与被告王某1、王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某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0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1元,减半收取136元,由原告赵某承担。 审判员 许 波 二〇一〇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李忠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