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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潍民终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0-02-10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桑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桑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潍民终字第19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桑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某。委托代理人王建勇,青州昌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桑某因与被上诉人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2010)寿民初字第18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桑某与孙某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孩子。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因家务琐事产生矛盾,桑某曾于2009年10月13日诉至原审法院,要求与孙某离婚,原审法院判决不准桑某与孙某离婚。现桑某再次起诉,经调解孙某认为双方仍有和好可能,不同意离婚。以上事实,有结婚证、(2009)寿民初字第2234号民事判决书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为证。原审法院认为,桑某与孙某系自主婚姻,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婚前感情基础较好,婚后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虽因家务琐事产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只要两人互谅互让,夫妻重归于好是有希望的,故桑某要求离婚,依法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桑某与孙某离婚。案件受理费50元,由桑某负担。上诉人桑某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05年开始至今长期分居,不存在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二、上诉人先后两次向寿光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上诉人离婚,双方和好已无可能;三、双方感情破裂与双方能不能达成财产分割协议毫无联系,原审判决据此作出不予离婚的判决没有依据。请求撤销原判,准予离婚。被上诉人孙某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上诉人桑某与被上诉人孙某结婚后,虽然因家务琐事产生矛盾,但因两人有一定感情基础,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只要两人珍惜夫妻感情,尚存在和好的可能,故原审判决两人不准离婚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确认。上诉人桑某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桑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祝建海审 判 员  栾桂秀代理审判员  崔福涛二〇一〇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于志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