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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苍商初字第269号

裁判日期: 2010-02-10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蔡德正与吕春平、蔡本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德正,吕春平,蔡本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苍商初字第269号原告:蔡德正,身份证号码330327194510110615,户籍所在地苍南县金乡镇油车街168号,现住苍南县龙港镇人民路821号。被告:吕春平,身份证号码330327198001162888,户籍所在地苍南县龙港镇人民路845号,现住苍南县龙港镇金河路39号。被告:蔡本余,身份证号码330327197507100655,现羁押十里坪监狱。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德正诉被告吕春平、蔡本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蔡德正于2010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德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50元,减半收取3575元,由原告蔡德正负担。审判员  林小巧二〇一〇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蔡成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