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善民初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0-02-10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嘉兴市卡普乐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桐乡市永中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市卡普乐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桐乡市永中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善民初字第59号原告:嘉兴市卡普乐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魏塘镇亭桥南路340号二楼。法定代表人:沈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任云翔,浙江东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桐乡市永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屠甸镇同裕南路1号。法定代表人:顾宏亮。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市卡普乐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桐乡市永中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嘉兴市卡普乐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887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1943.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玲莉二〇一〇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倪引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