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善商外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0-02-10
公开日期: 2015-02-05
案件名称
嘉善鼎义互动轴承有限公司与嘉善车通四方汽车服务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善鼎义互动轴承有限公司,嘉善车通四方汽车服务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善商外初字第14号原告:嘉善鼎义互动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经济开发区丽正路16号。法定代表人:王仲奇,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徐国富。被告:嘉善车通四方汽车服务公司。住所地:嘉善县晋阳东路558号。法定代表人:龚秋平,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善鼎义互动轴承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善车通四方汽车服务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嘉善鼎义互动轴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嘉善鼎义互动轴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刘 勇审判员 鲁 军审判员 王一川二〇一〇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顾妍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