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慈执民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10-02-10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余建权与阮张飞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建权,阮张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甬慈执民字第238号申请执行人余建权,男,195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桥头镇小桥头村。被执行人阮张飞,男,197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匡堰镇高家村后张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阮张飞下落不明,其所有的房屋经拍卖无人竞买。现被执行人阮张飞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余建权人民币20000元及相应的债务利息,尚应支付法院诉讼费150元、执行费200元。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甬慈执民字第23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余建权如发现被执行人阮张飞下落或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胡 辉代理审判员 杨 健代理审判员 朱 玲二〇一〇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杜震(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