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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西商初字第336号

裁判日期: 2010-02-10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周颢与蔡绪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颢,蔡绪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西商初字第336号原告:周颢。委托代理人:江培森。被告:蔡绪忠。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颢诉被告蔡绪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颢于2010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蔡绪忠的诉讼。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颢撤回对被告蔡绪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39元减半收取1119.5元,由原告周颢负担。审判员  黄群二〇一〇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陆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