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西商初字第336号
裁判日期: 2010-02-10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周颢与蔡绪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颢,蔡绪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西商初字第336号原告:周颢。委托代理人:江培森。被告:蔡绪忠。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颢诉被告蔡绪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颢于2010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蔡绪忠的诉讼。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颢撤回对被告蔡绪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39元减半收取1119.5元,由原告周颢负担。审判员 黄群二〇一〇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陆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