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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苍商初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0-02-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行、单位员工与张逢交、蓝小连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行,张逢交,蓝小连,张来满,温州华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苍商初字第117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行。住所地:苍南县灵溪镇玉苍路555号。代表人:王美加,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曾仕湖,原告单位员工,住苍南县灵溪镇玉苍路644号。委托代理人:许明晓,原告单位员工。被告:张逢交,身份证号码330329197708191138,住泰顺县三魁镇秀水路1号。被告:蓝小连,身份证号码330329197708291948,住址同上。被告:张来满,身份证号码330329194705221131,住泰顺县三魁镇秀溪边村。被告:温州华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苍南县灵溪镇建兴东路382号。法定代表人:黄兆凤,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行诉被告张逢交、蓝小连、张来满、温州华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行于2010年2月10日以被告已还清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7元,减半收取103.5元,公告费260元,合计363.5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行负担。审判长  余小卫审判员  林小巧审判员  刘日芳二〇一〇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蔡成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