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东刑初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0-02-01
公开日期: 2014-07-21
案件名称
被告人曲康康、岳保林、李建林破坏易燃易爆设备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某某,岳某某,李某某
案由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东刑初字第75号公诉机关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曲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垦利县胜坨镇李王村,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该村。2009年8月3日因涉嫌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被滨海公安局滨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被宣布逮捕。现押于滨海看守所。辩护人李学宗,山东领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岳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垦利县黄河口镇,汉族,初中文化,系原东营市河口公路局职工,住东营市东营区。2009年8月3日因涉嫌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被滨海公安局滨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被宣布逮捕。现押于滨海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垦利县永安镇永安村,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该村。2009年8月3日因涉嫌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被滨海公安局滨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被宣布逮捕。现押于滨海看守所。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以东区检刑诉字(2010)第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曲某某、岳某某、李某某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于2010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09年1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曲某某、岳某某、李某某及辩护人李学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09年5月上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曲某某、岳某某、李某某事先预谋后,携带作案工具驾车窜至东营区八分场至永安的公路西侧与益洪河桥交叉处南侧约200余米处,在从此处经过的胜利油田有限公司东辛采油五矿永一站至辛三站原油外输管线上打孔一处并从该孔处盗窃原油。2009年5月14日晚,上述三被告人在该处盗窃原油时被东辛采油厂五矿巡逻队发现,现场查获原油十四袋,重0.89吨。经鉴定查获的原油价值1930.49元。2、2009年6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曲某某、岳某某事先踩点后,携带作案工具驾车窜至东营区八分场至永安公路西侧与益洪河桥交叉处约100余米处,在从此处经过的东辛采油五矿永一站至辛三站原油外输管线上打孔一处。3、2009年7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曲某某、岳某某、李某某预谋后,携带作案工具驾车窜至东营区八分场至永安公路西侧与益洪河桥交叉处南侧约100余米处,在从此处经过的东辛采油五矿永一站至辛三站原油外输管线上粘贴阀门一处,为以后打孔盗油做准备。2009年5月15日,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展开侦查,发现被告人李某某有重大嫌疑,并发现在案发前后被告人曲某某、岳某某与李某某联系密切有重大嫌疑,同年8月3日将三被告人抓获。被告人岳某某归案后,检举他人犯罪,公安机关查证属实。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曲某某、岳某某、李某某的供述,证人刘小韦、张豪杰、李喜、康瑞华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过磅单,原油含水报告表,原油价格证明,辨认笔录,被告人岳某某的举报材料、垦利县公安局根据岳某某的的举报将盗窃犯罪嫌疑人刘洪雷抓获的有关材料,破案经过,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曲某某、岳某某、李某某为盗放原油,结伙采用破坏性手段在油田输油管线上打孔,危害了公共安全,其中被告人曲某某、岳某某均参与作案三次;被告人李某某参与作案二次,行为均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起诉书指控的第三条事实,三被告人为了在油田输油管线上打孔,准备工具、制造条件,是犯罪预备,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岳某某归案后,检举他人犯罪,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可从轻处罚。本案系共同犯罪,三被告人交叉结伙,在犯罪过程中相互配合,作用相当,因此,不分主、从犯,在量刑时可根据三被告人的作案次数及法定、酌情情节分别予以量刑。三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量刑时将考虑此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曲某某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岳某某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李某某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刘树洲二〇一〇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赵娟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