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温刑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0-02-01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严雪丹、梁国能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陈铁成、冯雨龙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雪丹,梁国能,金小平,陈铁成,冯雨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浙温刑初字第2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严雪丹。因涉嫌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09年7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鹿城区看守所。辩护人潘光沙。被告人梁国能。因涉嫌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09年7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鹿城区看守所。指定辩护人韩晓丽。被告人金小平。因涉嫌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09年7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鹿城区看守所。被告人陈铁成。2005年2月5日因犯贩卖毒品罪、盗窃罪被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09年7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鹿城区看守所。被告人冯雨龙。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09年7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4被逮捕。现羁押于鹿城区看守所。温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温检刑诉一(2009)3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严雪丹、梁国能犯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金小平犯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陈铁成、冯雨龙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09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加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严雪丹、梁国能、金小平、陈铁成、冯雨龙及辩护人潘光沙、韩晓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6月18日,被告人严雪丹指使被告人金小平以人民币4000元的价格,将10克冰毒贩卖给周某(另案处理)。同年6月22日下午,严雪丹指使肖功连(另案处理)以人民币8000元的价格,将18.84克冰毒疑似物、0.21克麻古疑似物贩卖给周某。同年7月7日,严雪丹与被告人梁国能经预谋,由梁国能到重庆购买一批毒品运到温州。当天上午,梁国能、严雪丹在鹿城区水心住宅区桔1幢202室内以人民币19000元的价格,将49.44克冰毒贩卖给被告人陈铁成。公安人员抓获陈铁成,并缴获毒品。当天下午,梁国能、严雪丹在桔1幢202室将毒品贩卖给冯雨龙。三被告人被当场抓获,从冯雨龙身上查获冰毒疑似物48.03克,在202室内查获冰毒疑似物102.6克、麻古疑似物18.34克。经鉴定,上述缴获的毒品218.91克检验出甲基苯丙胺(MA)成分,18.55克检验出甲基苯丙胺(MA)及咖啡因成分。公诉机关就指控的事实提交了相关的证据材料。据此认为,被告人严雪丹、梁国能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被告人金小平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陈铁成、冯雨龙非法持有毒品,数量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被告人严雪丹、梁国能的刑事责任,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金小平的刑事责任,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被告人陈铁成、冯雨龙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陈铁成系毒品犯罪的再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严雪丹辩解,指控的第1节事实,自己不知道冰毒的数量;没有指使肖功连送20克冰毒给周某;指控的第3节事实,陈铁成有无买毒品自己不知道;指控的第4节事实,冯雨龙只买了3、4克冰毒,不是起诉书指控的48.03克冰毒。被告人梁国能辩解,没有运输毒品,毒品是在温州上家处拿的;毒品是三大包加一小包,只有160余克。被告人金小平辩解,自己送给周某的毒品只有4克,不是起诉书指控的10克,应做含量鉴定。被告人陈铁成对指控的事实没有提出异议。被告人冯雨龙辩解,自己只买了4克冰毒,包里被查获的其余冰毒可能是严雪丹、梁国能放进去抵债的。被告人严雪丹的辩护人辩称,指控的第1节事实没有查获毒品,应当有利于被告人,认定贩毒数量为4克;指控的第2节事实,肖功连没有归案,证据不足;第3节事实指控严雪丹与梁国能预谋贩毒证据不足,只是起辅助作用;第4节事实指控严雪丹、梁国能贩卖48.03克冰毒给冯雨龙证据不足;毒品应进行纯度分析;特情介入,毒品不可能流入社会;严雪丹没有参与购毒、没有出资,请求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梁国能的辩护人对指控的事实及定性没有异议,提出梁国能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毒品未流入社会,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18日晚8时许,被告人严雪丹指使被告人金小平在温州市鹿城区飞霞路去茶去茶吧以人民币4000元的价格,将10克冰毒贩卖给周某(另案处理)。同年6月22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严雪丹指使肖功连(另案处理)在鹿城区吴桥路三角巷以人民币8000元的价格,将18.84克冰毒疑似物、0.21克麻古疑似物贩卖给周某。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周某,缴获毒品。2009年7月7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梁国能、严雪丹在鹿城区水心住宅区桔1幢202室内以人民币19000元的价格,将49.94克冰毒贩卖给被告人陈铁成。公安人员抓获陈铁成,并缴获毒品。当天下午4时许,被告人梁国能、严雪丹在鹿城区水心住宅区桔1幢202室内将毒品贩卖给被告人冯雨龙。冯雨龙正欲离开之际,公安人员抓获梁国能、严雪丹、冯雨龙,从冯雨龙随身携带的包中查获冰毒疑似物48.03克,在202室内查获冰毒疑似物102.6克、麻古疑似物18.34克。经鉴定,上述缴获的毒品疑似物,218.91克检验出甲基苯丙胺(MA)成分,18.55克检验出甲基苯丙胺(MA)及咖啡因成分。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1、被告人严雪丹在侦查机关的供述,供认2009年6月18日“老大”向自己买10克冰毒,价格是4000元,自己叫金小平将约10克的冰毒交给“老大”。6月21日晚,“老大”向自己买20克冰毒,价格是8000元,自己让肖功连送毒品过去。7月7日9时30分许,“铁哥”和自己联系,自己带他到了水心住宅区桔1幢202室,一会儿梁国能回来从身边的背包里拿出二包用透明尼龙袋包装的冰毒放在茶几上。“铁哥”要了一包50克的冰毒,梁国能讲价格是19000元。当天下午4时许,冯雨龙到我们居住的水心住宅区桔1幢202室,梁国能把一包冰毒放在茶几上,冯雨龙说包装太难看,自己给他拿了一个香烟盒大小的白色尼龙袋,冯雨龙重新装了以后放在他自己的背包里,梁国能告诉自己给冯雨龙的是45克冰毒,冯雨龙拿出1000多元放在茶几上。警察冲进来在冯雨龙的包里发现冰毒,还在茶几下面的鞋盒里发现二包用透明尼龙袋包装的白色晶体块状的冰毒,二小包冰毒和一小瓶红色药丸。梁国能卖给“铁哥”的50克冰毒和卖给冯雨龙的45克冰毒以及在鞋盒里发现的毒品是梁国能7月7日凌晨带到温州,放到自己居住的水心住宅区桔1幢202室里的。3天前自己曾向冯雨龙借15000元,所以他这次买45克冰毒只需再支付1000多元。经辨认,确认被告人冯雨龙就是案发当天下午来买毒品的“阿义”、“小龙”。2、被告人梁国能在侦查机关的供述,供认2009年7月7日凌晨,自己从重庆带了200克冰毒和200粒麻古到温州。当天上午10点多,严雪丹说有人要来拿货,自己回到家就把一包50克的冰毒放在茶几上,严雪丹卖给那人多少钱自己不知道。7日下午,冯雨龙打电话给严雪丹,严雪丹让他到家里拿货,他是和严雪丹交易的,付多少钱自己不知道。被抓时在茶几下面的一只盒子中查获了交易两次后剩下的冰毒和麻古,冰毒是2大包和2小包用透明尼龙袋包装的白色晶体约100余克,200粒麻古放在一只小玻璃瓶中。经辨认,确认被告人冯雨龙就是案发当天下午过来买毒品的“阿义”、“小龙”。3、被告人金小平在侦查机关的供述,供认2009年6月18日晚上8时左右,严雪丹让自己将10克左右的冰毒送到白鹿影院对面的“去茶去”茶座,给一个姓周的男人,老周给了自己4000元钱。4、被告人冯雨龙的供述,供认2009年7月7日下午,林雅打电话问自己要不要毒品,自己就到水心桔1幢202室她的租住处拿出1500元放在桌上,梁国能给了自己一包冰毒约50克,自己向林雅要了一个白色尼龙袋,从那包50克里倒了约4克在袋子里,然后把小包4克的放到自己的背包里,大包的放到茶几上。警察进来把我们抓住,在自己包里查获二包冰毒。7月4日左右,林雅向自己借15000元,可能是他们把那大包冰毒塞到自己背包里,想抵借自己的15000元钱。5、被告人陈铁成的供述,供认自己听说有个号码为137××××6101的女青年有贩卖冰毒。7月7日9时40分许,自己打她电话,她带自己到了水心住宅区一二楼房子里,她说去拿货了。过了一会,外边进来3名男青年,其中一名男青年拿出两包用透明尼龙袋包装的白色晶体状的冰毒,自己讲买一包,他说每包50克,价格是19000元,自己将钱交给拿出冰毒的男青年。出来不久就被警察抓获,被查刚买的约50克冰毒。毒品买来准备自己吸食。经辨认,确认被告人严雪丹就是在水心住宅区桔1幢202室卖毒品给自己的人;被告人梁国能就是收钱的人。6、证人黄某甲的证言,证实严雪丹有贩卖冰毒,量很大。7月7日中午,自己根据警方的安排,到了严雪丹在水心桔1幢202室的住处,当时房里有严雪丹的男友梁国能和自己不认识的一男一女,还有一名胖乎乎的东北男子正向梁国能购买冰毒。自己看见东北男子给了梁国能一叠钱,梁国能给了东北男子一包冰毒,东北男子将冰毒分成两包就走了。下午4时许,又来了一名青年男子,梁国能给了这男子一包香烟盒大小的冰毒,说要1500元人民币,这青年付了1500元,民警进来把我们六人抓获。自己叫梁国能为“老三”,严雪丹对外称“林雅”。7、证人周某的证言,证实2008年上半年自己认识了“阿雅”,到了12月份,“阿雅”打电话给自己讲她在卖冰毒,质量和价格都很好,如果想买就找她。2009年6月18日晚8时许,自己打电话向“阿雅”买10克冰毒,讲好价格是4000元,在白鹿电影院对面的“去茶去”茶吧,有一个戴眼镜的男青年交给自己一个“利群”香烟壳,里面是二包用透明尼龙袋包装的白色晶体块状物,大约10克冰毒,自己将4000元交给该男青年。6月21日17时30分许,自己向“阿雅”买20克冰毒,价格是8000元,有一个外地男青年在三角巷的巷子里将一个“中华牌”香烟壳交给自己,自己把8000元给了他。接着自己被公安人员抓获,查获了该20克冰毒。经辨认,确认肖功连是在三角巷卖毒品给自己的人;被告人严雪丹是三角巷和“去茶去”卖毒品给自己的上家“阿雅”;被告人金小平是在“去茶去”卖10克冰毒给自己的人。8、证人罗某的证言,证实自己和李某、梁国能于2009年7月6日凌晨开梁国能租来的汽车从重庆市江津区出发,于7日早上3时左右到达温州梁国能的租住房。早上9时许,梁国能叫自己一起将从重庆带来的白酒送给他叔叔。大约10点30分回到梁国能的租住房,看到一个东北人将大约一、二万元钱放在茶几上。14时左右,严雪丹接了电话去开门,一个穿灰色衣服背着一挎包的男子走进房间,严雪丹从茶几底下一个盒子里拿出一包透明塑料袋装的白色物体,交给那男子,那男子给了严雪丹1千多元,那个灰衣服男子把那包白色物体换了一个塑料袋装好,一袋大约有香烟盒那么大,放进自己的包里准备出门时,公安民警进来把我们抓获。9、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自己和罗某、梁国能于2009年7月6日凌晨从重庆市出发,于7日早上到达温州。7日上午10时许,自己看到一个东北人在房间沙发上坐着,一会儿梁国能和罗某从外面回来,自己看见茶几上多了几包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白色物体,东北人选了其中一包,说这东西不咋地,严雪丹说东西还不错的,东北人把那包白色物体分成2个小包用透明塑料袋装好,严雪丹把剩下的几包放入茶几底下一个盒子里。然后,东北人和梁国能、严雪丹在谈价格,最后说好是19000元,东北人把钱给了严雪丹。到了14时许,严雪丹接了一个电话就去开门,一个男子穿灰色衣服背着一挎包走进来,严雪丹从茶几底下盒子里拿出一包透明塑料袋装的白色物体,交给那男子,那男子给了严雪丹1千多元,严雪丹让他晚上再把剩下的钱给她,那个男子把那包白色物体换了一个塑料袋装好,放进自己包里,准备出门,民警进来把我们一起抓获。东北人和穿灰色衣服的男子拿的东西数量看上去差不多。经罗某、李某辨认,确认被告人梁国能和严雪丹是在水心住宅区桔1幢202室贩卖毒品给他人的“能子”和“丹丹”;冯雨龙就是到水心住宅区桔1幢202室购买毒品的人。10、证人黄某乙的证言,证实自己曾向“小雅”购买毒品。经辨认,确认被告人严雪丹就是卖毒品给他的“小雅”。11、证人焦某的证言,证实自己将水心桔1幢202室租给练某。焦某提供了与练某的房屋租赁协议书。12、证人练某的证言,证实自己从焦某那里租了水心桔1幢202室,再转租给梁国能和他的女朋友。经辨认,确认梁国能和严雪丹就是向自己租房子的青年男女。13、理化检验报告,证实从梁国能、严雪丹家里查获的4包白色晶体颗粒状物品重102.6克,从冯雨龙随身包里查获的2包白色晶体颗粒状物品重48.03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MA)成分;从梁国能、严雪丹家里查获的1小瓶红色药丸物品,重18.34克,检出甲基苯丙胺(MA)及咖啡因成分;从陈铁成身上查获1包绿色封口透明尼龙袋包装的冰毒疑似物重30.22克,1包红色封口透明尼龙袋包装的冰毒疑似物重19.22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MA)成分;从周某身上查获4包透明尼龙袋包装的白色晶体块状物品,重18.84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查获的2颗红色药丸重0.21克,检出甲基苯丙胺(MA)及咖啡因成分。14、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扣押物品照片、毒品上交清单,证实公安人员在梁国能、严雪丹居住的水心住宅区桔1幢202室朝南的房间茶几下面一个纸质鞋盒里发现两大包和两小包冰毒及一个装有麻古的瓶子,在冯雨龙随身携带的包里查获一大包和一小包冰毒。在严雪丹、金小平、梁国能等人身边查获手机、银行卡等物;在周某身边扣押冰毒4包、麻古2粒、移动电话1只。上述扣押物品照片经各被告人当庭辨认无误。15、查询存款、汇款通知书,证实户名为严雪丹的农业银行帐户62×××17、62×××13在案发前的资金往来情况。16、手机通话清单,证实被告人严雪丹、陈铁成、冯雨龙于案发当天的通话情况。17、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侦查报告,证实了各被告人的归案情况。18、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证实各被告人的出生年月情况。19、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2005)铁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陈铁成因犯贩卖毒品罪、盗窃罪于2005年2月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关于指控的第1节事实,严雪丹辩解不知道冰毒的数量,金小平辩解只有4克,严雪丹的辩护人辩称应有利于被告人认定为4克的意见。经查,二被告人在侦查阶段曾多次供述冰毒是10克,并得到购毒人周某的证实,因此,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均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严雪丹辩解没有指使肖功连送20克冰毒给周某及其辩护人关于该节事实证据不足的意见。经查,被告人严雪丹在侦查阶段多次的供述与周某的证言能相互印证。因此,严雪丹及其辩护人的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指控的第3节、第4节事实,有被告人严雪丹、梁国能、陈铁成、冯雨龙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证人黄某甲、罗某、李某的证言予以指证,因此,严雪丹辩解第3节贩毒自己不知情,卖给冯雨龙的只有约4克冰毒;梁国能辩解只有160余克冰毒;冯雨龙辩解向严雪丹、梁国能买了4克冰毒的意见,均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严雪丹、梁国能、金小平贩卖毒品,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陈铁成、冯雨龙非法持有毒品,数量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严雪丹、梁国能、金小平犯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陈铁成、冯雨龙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罪名成立。指控被告人严雪丹、梁国能犯运输毒品罪证据不足,不予认定。被告人梁国能辩解没有运输毒品的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陈铁成、冯雨龙非法持有的毒品均接近50克,应属情节严重,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陈铁成系毒品犯罪的再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款、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严雪丹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被告人梁国能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三、被告人金小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7月8日起至2018年7月7日止。罚金款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四、被告人陈铁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7月7日起至2016年7月6日止。罚金款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五、被告人冯雨龙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7月8日起至2015年7月7日止。罚金款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六、随案移送的手机5只予以没收。七、缴获的毒品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钱晓勇审 判 员 李 平代理审判员 郑 琼二〇一〇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金 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