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临民初字第249号
裁判日期: 2010-02-0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盛某某与浙江××天××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某某,浙江××天××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临民初字第249号原告盛某某。委托代理人雷某某。被告浙江××天××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楼。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盛某某诉被告浙江××天××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郑XX二〇一〇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 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