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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临民初字第249号

裁判日期: 2010-02-0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盛某某与浙江××天××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某某,浙江××天××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临民初字第249号原告盛某某。委托代理人雷某某。被告浙江××天××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楼。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盛某某诉被告浙江××天××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郑XX二〇一〇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 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