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湖德乾民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0-02-0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湖德乾民初字第5号原告张某甲。被告马某。原告张某甲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0年1月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吴玉峰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2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张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当庭作出宣判。原告张某甲连某称,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双方于1990年12月27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好,于××××年××月××日生育女儿张某乙。2007年以来,由于被告痴迷于网聊,常私自外出与网友约会,经原告追问被告无理拒答,导致夫妻关系紧张至今。故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张某乙归原告抚养。并提供以下证据: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各一份。被告马某未进行答辩,也未提交任何证据。对原告张某甲提交的上述证据材料,因被告马某缺席,虽未经被告质证,但结合原告的庭审陈述,经本院依法审核认为,原告提交的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能证明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符合有效证据的条件,本庭予以认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张某甲与被告马某于1××××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女儿张某乙。近年来,由于双方性格差异及缺乏沟通等原因,引发夫妻矛盾。故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与被告马某自愿结婚,婚姻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只是近年来,因夫妻性格差异、缺乏沟通等原因,引起夫妻关系不和,夫妻感情趋于淡薄。庭审中,原告虽对双方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进行了陈述,但未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夫妻感情尚未到彻底破裂的程度。只要原、被告今后能摈弃前嫌,互敬互爱,互相体谅,夫妻关系尚有和好的可能,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某甲要求与被告马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减半缴纳人民币15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吴玉峰二〇一〇年二月一日代书记员 冯艳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