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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温商初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0-02-0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为与被告叶圣岳与叶圣岳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为与被告叶圣岳,叶圣岳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温商初字第152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住所地:温岭市太平街道万寿路2号。负责人:沈初阳,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彩虹,浙江台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圣岳,男,198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城南镇岙环街村128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为与被告叶圣岳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叶圣岳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负担。审 判 员 奚红英二〇一〇年二月一日代书记员 胡王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