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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温民终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0-02-01

公开日期: 2014-06-11

案件名称

戴巧玲与蔡建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蔡建成,戴巧玲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温民终字第1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蔡建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戴巧玲。上诉人蔡建成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瑞安市人民法院(2009)温瑞民初字第25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审查,上诉人既未在法院通知的规定期限内向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视为自动撤回上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蔡建成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杨 宗波审判员 刘宏杰审判员 马永利二〇一〇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叶 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