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麟执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0-02-0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叶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麟执字第11号申请执行人叶某某,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农民。叶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09)麟民初字第103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被执行人刘某某未在法定期限内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叶某某于2010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本案申请执行标的2350元,申请执行人叶某某自愿放弃300元经济帮的请求,被执行人一次性给付2050元,且当庭履行完毕。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试行)》第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9)麟民初字第103号民事调解书第三条第二项内容执行终结。本案收取执行费5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田瑞春二〇一〇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闫纪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