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西刑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0-02-01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金建强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建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杭西刑初字第51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金建强。2004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05年7月1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09年10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西检刑诉(201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建强犯盗窃罪,于2010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旭静,被告人金建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8日凌晨,被告人金建强伙同他人经预谋,爬窗进入本市西湖区留下街道石马社区“妈妈私房菜”饭店,窃得吧台抽屉内的被害人商红华的汽车钥匙一把,并用该钥匙窃得被害人商红华停放在饭店外的比亚迪牌QCJ7150型轿车(牌号为浙A×××××)一辆,价值人民币48000元。案发后,赃物轿车一辆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金建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辨认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及赃物照片、前科材料、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项某、黄某的证言,被害人商红华的陈述,价格鉴定结论书以及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金建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金建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予以从重处罚。其又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金建强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0月14日起至2015年10月1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吕后旺人民陪审员 车群怡人民陪审员 茅荣伟二〇一〇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徐园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