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0-02-01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顾玉菊与熊智海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玉菊,熊智海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17号原告:顾玉菊,女,198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苏孟乡桥儿头村。被告:熊智海,廿三里街道工业园区开元北街8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顾玉菊与被告熊智海合伙协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顾玉菊于2010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顾玉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玉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14元,减半收取4357元,由原告顾玉菊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 飞二〇一〇年二月一日代书 记员 朱向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