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海催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0-02-0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常州××××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常州××××纺织印染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等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常州××××纺织印染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甬海催字第46号申请人:常州××××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号。法定代表人:薛某。委托代理人:黄某某。申请人常州××××纺织印染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于2009年11月23日受理后依法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天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据号码ga/0108871563,面额人民币4万元,出票人宁波长隆制衣有限公司,收款人常州××××纺织印染有限公司,最后持票人常州××××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交通银行宁波分行,出票日期2009年10月14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常州××××纺织印染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陆 萍审 判 员 余雅美审 判 员 何诗昂二〇一〇年二月一日代书记员 汪晓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