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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义商初字第420号

裁判日期: 2010-02-0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罗其兴、罗其旺与楼贤群、陈芝英管辖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其兴,罗其旺,楼贤群,陈芝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商初字第420号原告罗其兴,经商,市稠城街道全宅村2组。原告罗其旺,农民,乌市稠城街道全宅村2组。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罗渭、罗钟亮,均为浙江绣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楼贤群,居民,住义乌市江东四小区29幢3、5号。被告陈芝英,居民,住义乌市江东四小区29幢3、5号。本院受理原告罗其兴、罗其旺诉被告楼贤群、陈芝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楼贤群、陈芝英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两被告长期在东阳市经商,经常居住地为东阳市,本案应由东阳市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两被告未就其经常居住地为东阳市提供相应的证据,义乌市为两被告的住所地,义乌市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楼贤群、陈芝英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厉茂兴二〇一〇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余 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