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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嘉民抗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0-02-01

公开日期: 2014-07-02

案件名称

海宁市海狮担保有限公司、嘉兴市兴隆投资有限公司与海宁市海狮担保有限公司、嘉兴市兴隆投资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海宁市海狮担保有限公司,嘉兴市兴隆投资有限公司,嘉兴市樱立进出口有限公司,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嘉民抗字第1号抗诉机关: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原审被告):海宁市海狮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勤梅。被申诉人(原审原告):嘉兴市兴隆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锦标。原审被告:嘉兴市樱立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雪光。申诉人海宁市海狮担保有限公司与被申诉人嘉兴市兴隆投资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嘉兴市樱立进出口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3日作出的(2009)嘉南商初字第27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海宁市海狮担保有限公司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0年1月11日,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检察院以(2009)浙嘉检民行抗字第66号民事抗诉书,以原判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院 长     二〇一〇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戚卫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