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深中法民六终字第10643号
裁判日期: 2010-02-01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上诉人深圳市泓××公司与被上诉人王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泓××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深中法民六终字第1064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泓××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某,该公司厂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男。上诉人深圳市泓××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09)深宝法民劳初字第1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泓××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上诉人深圳市泓××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按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上诉人深圳市泓××公司的上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案二审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泓××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何 万 阳审 判 员 蔡 雪 燕代理审判员 丁 婷二〇一〇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邓亚玲(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