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善西民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0-02-01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吴玉根与蒋根荣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玉根,蒋根荣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善西民初字第20号原告:吴玉根。委托代理人:杨建明。被告:蒋根荣。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玉根诉被告蒋根荣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玉根于2010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玉根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玉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玉根负担。审判员 丁扣红二〇一〇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毛珠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