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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象催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0-02-0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纺织有限公司、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纺织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等民事判决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甬象催字第25号申请人: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发区联合区域××大厦××404-a。法定代表人:吕某某。申请人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纺织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09年11月2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限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纺织有限公司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无效,该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db/0104759998,汇票金额为人民币贰拾万元整,出票人为宁波宏利集团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中国银行象山县支行营业部,收款人为宁波宏利针织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09年10月20日,汇票到期日为2010年4月19日,最后持票人为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纺织有限公司。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纺织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谢 敏审 判 员  励先国审 判 员  何 滨二〇一〇年二月一日代书记员  黄 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