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南杨执字第550号
裁判日期: 2010-02-01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郑金闪与李进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金闪,李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南杨执字第550号申请执行人郑金闪,保定市南市区东北木材站(个体)业主。被执行人李进。郑金闪与李进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5)南民初字第55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0年2月1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李进的配偶段春红的银行存款5万元。现因李进未履行法定义务,需要扣划段春红的银行存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段春红银行存款5万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英二〇一〇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