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临罗民一初字第340号
裁判日期: 2010-02-01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盖广州与崔言周、张萍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盖广州,崔言周,张萍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临罗民一初字第340号原告盖广州。被告崔言周。被告张萍。原告盖广州与被告崔言周、张萍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26日作出(2010)临罗民一初字第340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书,现因被告提供担保,申请解除对被告鲁Q×××××车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鲁Q×××××车的查封。审判员 何国防二〇一〇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 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