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锦江民初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0-02-01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闾元伟与四川省国嘉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闾元伟,四川省国嘉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锦江民初字第195号原告闾元伟,男,195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被告四川省国嘉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正府街照壁巷11号。法定代表人袁理,四川省国嘉地产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孔敏,四川杰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闾元伟与被告四川省国嘉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闾元伟于2010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闾元伟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闾元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闾元伟承担。审判员 叶 红二〇一〇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春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