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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江商初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0-02-0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浙江××拉链有限公司与平湖××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拉链有限公司,平湖××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江商初字第192号原告浙江××拉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云峰村××号。法定代表人黄甲。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黄乙。被告平湖××有限公司。原告浙江××拉链有限公司诉被告平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浙江××拉链有限公司诉称,自2002年2月起,被告向原告购买拉链。2009年9月10日原、被告进行对帐,截止2009年9月10日,确认被告尚欠原告货款人民币162700.12元。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支付货款并承担相关的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所诉被告平湖××有限公司,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核准的名称为平湖市恒威制衣有限公司,故原告所列被告主体错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浙江××拉链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朱学军二〇一〇年二月一日代书记员 郑 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