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舟普虾商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0-02-0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夏某某与蒋某某、郑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某,蒋某某,郑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舟普虾商初字第11号原告夏某某。被告蒋某某。被告郑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某诉被告蒋某某、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为了防止被告所有的财产转移,损害他人合法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即日起冻结被告蒋某某、郑某某所有的在舟山市普陀区虾峙客运有限公司投资款397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杨 舟二〇一〇年二月一日代书记员 金方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