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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莲民一初字第583号

裁判日期: 2010-02-01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原告景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景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莲民一初字第583号原告景某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景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景某某于2010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行为合法,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景某某减半承担150元。代理审判员  赵欣二〇一〇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李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