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知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0-02-01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单立新与张俊英、张俊杰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立新,张俊英,张俊杰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知初字第14号原告:单立新。委托代理人:申铁旗、竺旦颖。被告:张俊英。被告:张俊杰。本院在审理原告单立新诉被告张俊英、张俊杰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0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单立新撤回对被告张俊英、张俊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87元,减半收取54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50元,合计1,094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 伟代理审判员 沈 烨人民陪审员 莫伯林二〇一〇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易 青 来自